一、制定背景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提升文物保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重庆文化遗存丰富,全市文物保护卓有成效,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保护文物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对照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完善文物督察机制,强化层级监督。制定《重庆市文物督察约谈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规范文物督察约谈工作,对提升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文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为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国家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指出“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明确“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18〕28号),规范了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提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或损失严重的文物安全事故,要约谈涉事区县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制定约谈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文物局、市政府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文物督察约谈办法》共十五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述约谈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工作原则和实施主体。
第四条,主要明确约谈范围,涵盖了当前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主要情形。
第五条、第六条,主要明确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的约谈事项,实现了约谈范围的全覆盖。
第七条、第八条,主要明确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约谈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区县(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
第九条、第十条,主要明确开展约谈的准备工作有关要求和约谈的组织形式和具体程序。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和被约谈方要开展的后续工作,提出了具体时限和被约谈方拒不参加约谈会议或未按会议纪要落实整改要求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对约谈办法的实施时间作说明。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重庆市文物局
解读人:周敢寿 文物督察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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