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医疗机构,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现将《武隆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武隆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2025年版)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三)各助产机构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取得公民身份和办理户口登记、出国等。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国家卫健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的申领、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管理、印章管理、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自职责。
三、空白证件申领管理制度
(一)武隆区卫健委委托武隆区妇幼保健院管理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申领、发放、监督和管理等。
(二)各助产机构须上报本单位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备案表到武隆区妇幼保健院存档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表。
(三)《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申领人申领证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等资料。
(四)建立出入库登记本,做好入库时间、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证件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等记录。空白证件入库时需要核对证件顺序和数量,核实无误后签字。
(五)各签发机构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的申领计划表上报至武隆区妇幼保健院。武隆区妇幼保健院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的申领计划表上报至市级管理机构。武隆区妇幼保健院做好本辖区第二年的申领证件数量的计划,并做好本年度管理使用情况统计。
四、空白证件保管制度
(一)配备空白证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
(二)做到空白证件和发放专用章分开管理。
(三)证件存储室和档案室应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符合“二锁”(门锁和柜锁)、“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四防”(防盗、防火、防潮、防鼠虫)工作。
(四)保存、签发场所应设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
(五)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五、证件发放制度
(一)武隆区妇幼保健院与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发放证件时需核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和《重庆市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表》。
(二)由发放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审批同意后,发放人员根据申领数量进行发放。
(三)武隆区妇幼保健院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出入库登记本,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入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六、印章管理制度
(一)武隆区妇幼保健院作为委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
(二)签发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申请刻制新印章。
(三)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武隆区妇幼保健院应及时收回印章,同时做好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七、核查核验制度
(一)各助产机构在孕妇建档、入院、待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等环节要利用实人认证设备开展“人”“证”一致实名实人登记核实。
(二)各签发机构应在产妇入院时利用实人认证设备进行“人”“证”一致实名实人身份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在《重庆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字。
(三)各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对收到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必须与鉴定机构进行电话或书面核查核验,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将核查核验结果进行登记。对疑似他人冒充司法鉴定机构名义伪造的鉴定意见书或鉴定意见书疑似被篡改的,应当函至司法鉴定机构或通过辖县司法局官网核查。对鉴定意见书未载明采样人或载明司法鉴定人未参与采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采样地点与鉴定意见书所附照片不一致或与询问办事群众的答复不一致,无正当理由在司法鉴定机构住所以外场所进行采样等鉴定材料采样程序疑似违规的,应当函请鉴定机构所在司法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通报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机关。
(四)发现人脸识别不通过或者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和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拒不提供身份证件等情形的,应当逐级上报并组织多部门审核,确有问题的要尽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各签发机构要重点把好身份核验、信息录入、证件签发和监督检查四关,全过程严格监管。
(五)各签发机构通过查阅出生证编号、住院病历、原始分娩记录、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档案资料,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回函。
八、分娩信息预录入制度
各签发机构须将产妇信息及分娩信息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信息系统录入,预录入率以机构为单位达到100%。对相关信息的录入,应做到完整、规范、详细,严禁缩写、简写。家庭住址、休养地址、户籍地址应按照“某省市+某区县+具体住址”的格式进行录入填写。
九、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一)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助产机构为新生儿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由新生儿监护人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助产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3.亲子关系声明。
4.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5.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还需附资质证书复印件。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严格按照有资质的亲子鉴定证明的相关内容填写,无法核实的信息皆划“/”,“医疗机构名称”栏注明“助产机构外出生”字样,在副页上注明拟落户地的信息,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机构外首次签发登记工作。签发机构按照新生儿是否办理出生登记户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签发正页;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区妇幼保健院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进行办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二)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
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助产机构内分娩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如黑户、非法入境、智力残疾、严重精神疾病等),可由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离婚且抚养权归属父亲、新生儿母亲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新生儿父亲申领,并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由其监护人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
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母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满18周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生儿母亲未满18周岁且死亡的,需由其监护人携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新生儿母亲患精神病或有智力障碍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携带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凭据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申领。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原助产机构撤并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居民身份证件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做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如遇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户籍登记要求的,须凭户籍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办理变更。
十、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首次签发制度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或途中急产分娩未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由新生儿拟落户地所在的卫生健康委或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并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机构核验无误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
在非武隆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或无法查证住院分娩信息的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一方户口在本辖区以及新生儿落户地在本辖区,由区妇幼保健院签发手续,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2.未上户新生儿父母(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已上户新生儿需提供新生儿户口页;4.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一)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委托管理机构区妇幼保健院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原签发机构在重庆市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系统里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机构保存)。
(三)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四)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十三、废证登记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二)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
(三)每季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交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集中整理汇总后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最后由市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十四、证件丢失报告制度
(一)各签发机构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二)在一个月内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五、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二)按照区妇幼保健院要求及时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统计季度表等相关信息。
(三)各项数据应认真填写,仔细核查,不得出现空项。
十六、保密管理制度
(一)区妇幼保健院与各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二)区妇幼保健院与各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信息。
(三)区妇幼保健院与各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区妇幼保健院与各签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清除信息等处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十七、宣传告知制度
(一)区妇幼保健院与各签发机构应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工作。
(二)宣传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注意事项等。如告知新生儿父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前起好符合要求的新生儿的名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更;新生儿父母要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等。
(三)宣传告知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孕妇须知、开展孕妇讲座等方式,还可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方式,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发放率。
十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区妇幼保健院与各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签发单位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发单位应撤销相应的登记,收缴并注销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书面通知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档案管理制度
(一)区妇幼保健院与各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二)纸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内容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图文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填写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禁止使用红墨水、纯蓝墨水、彩色签字笔、圆珠笔、铅笔等。设置专门库房,配备档案保管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三)立档单位应当探索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文件材料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
(四)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二十、真伪鉴定制度
(一)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各签发机构负责协助,必要时提供签发存根复印件、分娩记录等支撑材料,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
(二)区卫生健康委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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