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3224144765/2020-0011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0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武隆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备勤和现场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09-20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级卫生应急专家备勤和现场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卫办发﹝2020﹞57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卫生应急专家备勤和现场处置工作,我委根据有关制度和预案制定了《武隆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备勤和现场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



武隆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备勤和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应急专家备勤和现场处置工作,根据《武隆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备勤和现场工作制度》、《武隆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武隆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区卫生健康委要求进行备勤,以及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受区卫生健康委调派,负责协助和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接受区卫生健康委的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

第四条 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备勤

(一)卫生应急专家的备勤分为重点节假日备勤和专项任务备勤。重点节假日备勤指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备勤;专项任务备勤指重大活动、特殊时段等临时安排的备勤。

(二)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武隆福康医院、武隆博爱精神病医院是重点节假日备勤的任务单位。其中区疾控中心重点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消毒杀虫、公共卫生等专家的备勤,区人民医院做好中毒处置相关专家备勤,武隆博爱精神病医院重点做好精神(心理)相关专家备勤,其余医疗机构重点做好急诊、创伤、ICU、神经外科、心胸外科、骨科、儿科、普外科、感染科等专业专家备勤。

(三)专项任务备勤任务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

(四)区级卫生专家队伍备勤按照3名专家、1台车为一个备勤工作队伍进行备勤。重点节假日备勤执行单位区中医院、区保健院、区疾控中心、武隆福康医院、武隆博爱精神病医院各准备1支队伍,区人民医院准备2支队伍。专项任务备勤根据区卫生健康委指令性要求落实。

(五)备勤任务执行单位,应建立人员、车辆和工作落实机制,严格落实常态化备勤任务和专项备勤任务,确保接到调派指令后可在1小时内从单位或统一集结点出发。

第五条 区级卫生应急专家的调派

(一)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中,事发地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评估,认为需区级卫生应急专家给予技术指导时,可以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需求,包括专业和指导方式。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提出的需求,通知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调派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前往支援。

(二)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区委和区政府要求,或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可直接调派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前往事发乡镇进行技术指导和协助处置。

(三)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支援需求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区级卫生应急专家的联络和接洽,并将指定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区卫生健康委。

(四)区卫生健康委调派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时,应将所掌握的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所需专业和职称要求、主要工作任务、预期工作时间,以及报到地点、联络接洽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专家所属单位。

(五)承担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派出任务的单位,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派出专家的姓名、性别、专业、联系方式和出发时间;区卫生健康委将专家相关信息通报当地医疗卫生结构;当地负责专家接洽的联络人应主动联系卫生应急专家,做好对接。

(六)卫生应急专家往返任务地点交通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第六条 区级卫生应急专家的现场工作规范

(一)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期间应严格服从区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处置工作。

(二)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科学、规范地指导和协助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应做好执行任务期间相关工作情况的记录及影像资料留存,并主动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专家开展工作,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五)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期间的食宿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保障。

第七条 区级卫生应急专家的撤回和轮换

(一)经区级卫生应急专家评估,认为当地不再需要专家继续支援时,并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沟通一致,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向区卫生健康委提起撤回申请。区卫生健康委收到撤回申请后,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和工作需要,同意专家撤回或继续延长任务时间。

(二)经区级卫生应急专家评估,认为专家现场工作需要持续较长时间,可向区卫生健康委提起轮换申请。区卫生健康委收到轮换申请后,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调派区级卫生应急专家进行轮换。

(三)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撤回前,应向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后续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完善下一步工作方案。区级卫生应急专家轮换时,前后两批专家应做好工作交接。

(四)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撤回后,应将相关工作影像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存档。

第八条 工作保障

(一)区级卫生应急专家所属单位应对卫生应急专家工作积极支持,保障专家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

(二)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由区卫生健康委为专家购买意外险。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未经同意擅自撤回,以及违反应急工作制度和纪律等行为时,区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并对专家所属单位予以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或产生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对派出单位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将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履行职责任务情况作为参与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武隆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