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
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案
案例报送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供 稿:重庆市武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金霞
审 稿: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余洪
区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科:熊伟
检索主题词:案例、普法、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
(备选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
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7日,武隆区生态环境局移交函告知:2024年12月19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武隆某医院的污水进行抽样监测。根据2024年12月31日监测报告显示:武隆某医院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超标2.2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对武隆某医院进行相关的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门诊及住院楼未设置消毒处理系统,医疗废水未经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排入院内总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行为,我委认为该医院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请示,决定于2025年2月27日予以受理,2月28日立案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5年3月11日,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对武隆某医院再次进行相关的调查发现:1.在该单位住院部三、四、五楼的隔离缓冲区均设置有一间传染病隔离病房,另在门诊楼三、四楼共设有17间应急隔离病房(三楼8间、四楼9间)。2.在该单位医务科门诊楼一楼办公室,一名医生罗某在电脑上抽查查看该院2024年至今的传染病报告显示:共有5名患者,分别是刘某某、田某某等,疾病名称均为:“其它感染性腹泻病”。3.该单位提供的管网图显示:该医院住院部未安装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消毒处理设备。
【调查与处理】
2025年3月12日调查终结。查明:武隆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4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4.现场照片3张;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7.罗某某、张某某、杨某、罗某、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授权委托书》1份;9.传染病报告系统中5位传染病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10.重庆市武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2024年武隆博爱精神病医院传染病病例报告列表复印件1份;11.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移交的函1份;12.武隆某医院污水处理管网图1份;13.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摄像视频为证。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现场检查武隆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同时,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CR054A: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从轻: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符合此项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从轻,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院内建有集中污水处理系统,有主动消除传染源危害的意图,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危害后果轻微。2025年3月17日经合议对被处罚人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某医院于2025年4月3日上缴罚款6000元于区财政专户,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一)违法主体认定。
本案中,违法主体认定为“武隆某医院”。判定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2024年12月19日对该医院污水抽样监测显示粪大肠菌群数超标2.2倍 ;2025年2月27日监督检查发现其门诊及住院楼未设置消毒处理系统,医疗废水未经处理与生活污水共排;2025年3月11日调查发现住院部未安装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排泄物消毒处理设备,这些违法事实均指向武隆某医院。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污水、传染病相关排泄物有严格消毒处理义务,武隆某医院未履行该义务,符合违法主体的构成要件,主体认定正确。
(二)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经过多次讨论。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本案中,武隆某医院门诊及住院楼未设置消毒处理系统,医疗废水未经处理与生活污水共排,住院部未安装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排泄物消毒处理设备,且污水粪大肠菌群数超标2.2倍 ,其行为明显违反该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裁量。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条例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量标准:结合《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CRO54A,该医院虽存在违法行为,但院内建有集中污水处理系统,有主动消除传染源危害的意图,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最终对医院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引导。
本案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理医疗污水及传染病相关排泄物方面的法律责任,警示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消毒处理系统,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处理流程,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医疗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促使医疗机构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重视医疗废物和污水的合规处置,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面临行政处罚及其他严重后果。
(二)对卫生健康监管执法的示范作用。
展示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严谨程序,从监测发现问题、受理立案到调查取证、依法处罚,为后续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流程和操作规范。体现了监管部门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处罚决定,有助于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三)对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重要价值。
强调了规范处理医疗污水及传染病排泄物对防控传染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意义,通过对违法医疗机构的惩处,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起到社会宣传和教育作用,引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污水处置问题的关注,增强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医疗废物和污水规范处置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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