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XX石场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案
案例报送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供稿: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王艺帏
审稿: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余洪
区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科:熊伟
检索主题词:案例、普法、石场、职业卫生培训
(备选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XX石场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区XX石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能出示主要负责人王XX2022年度、2023年度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资料。该单位涉嫌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武隆区卫生健康委于当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受理,并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8月14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实,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51B,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武隆区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0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该单位在规定时限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10月23日,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于当日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体现了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层面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职业病防治的不重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计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法律适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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