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3224144765/2023-0016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性 ]
某诊所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日期: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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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某诊所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案例报送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稿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王艺帏

稿: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余洪

区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科:熊伟

检索主题词:案例、普法、医疗废物其他废物

(备选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诊所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案情简介】

202388日,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区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诊所的正畸治疗室内有一灰色垃圾桶,套有黑色生活垃圾袋,桶内装有使用过的一次性中单、一次性注射器的外包装和生活垃圾。该诊所涉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武隆区卫生健康委于当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受理,并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查实该桶中的医疗废物大多数是为患者诊疗后所丢弃的。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CR053A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武隆区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9月7日对该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该诊所在规定时限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10月8日,武隆区卫生健康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10月9日该诊所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案例分析】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案相关证据有:1.现场笔录1份;2.李XX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现场照片 1张;5.《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8.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9.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摄像视频。 现场笔录确定该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这一事实,现场采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拍照取证及对该诊所负责人的询问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形成了有效证据链,证实了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二)法律适用准确。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某诊所治疗室内地上有一个未套专用医疗垃圾袋的普通垃圾桶,里面放有使用过的一次性中单、一次性注射器的外包装和生活垃圾,普通垃圾桶未密闭,无加盖。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应该考虑是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还是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认定的关键在于存放医疗垃圾的普通垃圾桶是否有生活垃圾,如果有生活垃圾,则应认定为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此案件虽是个案,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卫生监督员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设施简陋,个人防护用品不全,院内收集、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等现象。究其原因,是医疗机构从事传染病管理工作的一些工作人员,对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意识淡漠,疏于管理,医院对具体负责医疗废物收集和暂存的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相关医务人员不能够正确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包装要求,不了解医疗废物流入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以至于造成这种医疗废物管理混乱的情况。

【法律适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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