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关键词】
职业卫生、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行政处罚
【要旨】
通过对相关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立案查处,督促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6日,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单位不能出示刘某、张某等12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该单位法人谢某的《询问笔录》,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并于当日立案。初步核实,该单位涉嫌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谢某本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1份;4.现场检查光盘1张。
【处理理由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执法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后立即整改,配合良好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经合议,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12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整改完毕,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资料,职业健康监护也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又是分析防治职业病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原始资料。所以,通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客观地评价企业防治职业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律。因此企业必须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本案是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移交以来执法人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对于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也为执法人员在今后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奠定了基础。此外,执法人员在调查中还应多走一步,挖深一层,从而较全面的了解用人单位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进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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