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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年8月18日对李全新(你)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西路下油坊沟3号开设的牙科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2022年7月31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李全新(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西路下油坊沟3号开设牙科诊疗场所,擅自为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上述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23日已对李全新(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卫医罚〔2022〕25号),李全新(你)在法定的时间内尚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电话联系当事人因在外地拒绝签收;留置送达,当事人不在现场且电话关机;邮寄送达时,当事人重新确认的地址经EMS送达后查无此人。现将《催告书》(武卫医催〔2023〕1号)予以公告方式送达李全新(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武卫医催〔2023〕1号)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