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23224144765/2023-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1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公示(2023年8月)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专业类型 | 处罚机关 |
1 | 武隆区建菊农家乐 | 冉建菊 | 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30035 | 2023/08/10 | 公共场所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武隆区宾燕酒店 | 文斌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30036 | 2023/08/10 | 公共场所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武隆区雪茜农家乐 | 舒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武卫公罚【2023】12号 | 2023/08/21 | 公共场所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武隆区陈家花园酒店 | 陈树红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罚款 | 武卫公罚【2023】13号 | 2023/08/21 | 公共场所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武隆区橙子酒店 | 黄敏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罚款 | 武卫公罚【2023】14号 | 2023/08/21 | 公共场所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武隆区朝奉酒店 | 李朝奉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罚款 | 武卫公罚【2023】15号 | 2023/08/21 | 公共场所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武隆区凤山街道万银村卫生室 | 冉石森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武卫传罚【2023】10号 | 2023/08/29 | 传染病防治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8 | 武隆区凤山街道走马村卫生室 | 李永洪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 项 | 罚款 | 武卫传罚【2023】14号 | 2023/08/29 | 传染病防治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9 | 重庆市武隆区庙垭乡卫生院 | 代文生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 项 | 罚款 | 武卫传罚【2023】15号 | 2023/08/30 | 传染病防治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 | 重庆市武隆区火炉中心卫生院 | 蔡清伦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警告 | 武卫传罚【2023】18号 | 2023/08/30 | 传染病防治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 | 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卫生室 | 谢承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30033 | 2023/08/07 | 医疗卫生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2 | 武隆区白马镇板桥村卫生室 | 代会平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武卫传罚【2023】7号 | 2023/08/07 | 医疗卫生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3 | 武隆区芙蓉街道三坪村青杠坪卫生室 | 罗来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 | 武卫传罚【2023】11号 | 2023/08/07 | 医疗卫生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 | 武隆区芙蓉街道三坪村青杠坪卫生室 | 罗来刚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武卫传罚【2023】12号 | 2023/08/07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5 |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中心卫生院车盘分院(车盘村卫生室) | 陆亚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30041 | 2023/08/09 | 医疗卫生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6 | 武隆区谢世华诊所 | 谢世华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 | 武卫医罚【2023】4号 | 2023/8/22 | 医疗卫生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7 | 武隆区谢世华诊所 | 谢世华 |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武卫传罚【2023】13号 | 2023/8/22 | 传染病防治 | 重庆市武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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