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二、服务对象
(一)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的患者。
(二)院外接诊期间死亡的患者。
三、服务机构信息
各医疗机构(不含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开具死亡证明
五、服务流程
(一)代办人提供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籍 证明)、户口簿、直系亲属有效关系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出院证, 结算单及死亡病例报告。
(二)必须由住院期间诊治医师开具。
(三)院外接诊期间死亡的患者。
1.代办人提供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直系亲属有效关系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
2.必须由接诊医师携带接诊记录,验证后方可开具。
六、服务要求
严禁开具无上述条件的死亡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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