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01410/2021-00029
  • [ 发文字号 ]
  • 武隆退役军人局发〔2020〕25号
  • [ 主题分类 ]
  • 优抚双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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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023号)现就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标准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

)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30780元、26440元、24870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622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643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751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13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77元。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2

)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达到每人每月1405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447元。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我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33元,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即按我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72元;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10元补助继续执行。以上两项合并执行,共计1082元。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3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5

)提高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081日起执行。

三、经费渠道

上述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人数、基数已纳入现行财政体制,对2020年新增减优抚对象及正常性调标所需资金,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后向区财政局提供名单,经财政局核实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政策要求予以下达。

四、有关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重庆市武隆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2重庆市武隆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3重庆市武隆区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4重庆市武隆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5重庆市武隆区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重庆市武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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