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及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0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重庆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5号)现就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以及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经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生活优待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61898元、61898元、28348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标准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每人每年分别达到27980元、24040元、22610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①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384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312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592元。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921元。③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15元。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2。
(四)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达到每人每月1255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97元。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我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1元,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即按我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976元;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10元补助继续执行。以上两项合并执行,共计986元。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3。
(五)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4。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5。
(九)提高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二、调整我区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2019年护理费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计算为40882元/人.年(由原来的36636元/人.年调整为40882元/人.年)。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为32706元/人.年(由原来的29309元/人.年调整为32706元/人.年)。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为24529元/人.年(由原来的21982元/人.年调整为24529元/人.年)。
三、执行时间
(一)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上述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人数、基数已纳入现行财政体制,对2019年新增减优抚对象及正常性调标所需资金,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后向区财政局提供名单,经财政局核实后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政策要求予以下达。
五、有关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优待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本辖区有退出现役的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请报区退役军人优抚科。
附件:1.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2.重庆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3.重庆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4. 重庆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5. 重庆市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重庆市武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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