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72X/2025-0001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统计分析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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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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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武隆区统计局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428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区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4865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017个,增长70.8%;产业活动单位5383个,增加1972个,增长57.8%;个体经营户26885个(详见表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4865

100.0

企业法人

3651

75.0

机关、事业法人

552

11.3

社会团体

141

2.9

其他法人

521

10.7

二、产业活动单位

5383

100.0

第二产业

685

12.7

第三产业

4698

87.3

三、个体经营户

26885

100.0

第二产业

3697

13.7

第三产业

23188

86.3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359个,占27.9%;住宿和餐饮业998个,占20.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37个,占15.1%。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823个,占47.7%;住宿和餐饮业4607个,占17.1%;建筑业2255个,占8.4%(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合 计

4865

100.0

26885

100.0

采矿业

21

0.4

7

0.0

制造业

367

7.5

1439

5.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9

2.4

12

0.0

建筑业

133

2.7

2255

8.4

批发和零售业

1359

27.9

12823

47.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

1.5

1869

7.0

住宿和餐饮业

998

20.5

4607

17.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

0.7

50

0.2

金融业

13

0.3

房地产业

95

2.0

9

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8

5.5

490

1.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4

2.1

41

0.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

0.7

4

0.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9

1.6

2229

8.3

教育

118

2.4

62

0.2

卫生和社会工作

75

1.5

254

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1

4.5

630

2.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37

15.1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651个,比2013年末增加1729个,增长90.0%。其中,内资企业3650个,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个,无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3%,私营企业占91.3%(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3651

100.0

内资企业

3650

100.0

国有企业

12

0.3

集体企业

8

0.2

股份合作企业

1

0.0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257

7.0

股份有限公司

38

1.0

私营企业

3334

91.3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

0.0

外商投资企业

0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1612人,与2013年末减少49人,下降0.1%,其中女性从业人员25945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6414人,减少4890人,下降23.0%;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45198人,增加5058人,增长12.6%。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710人,占17.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900人,占14.4%,制造业7183人,占11.7%(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61612

25945

采矿业

372

61

制造业

7183

306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78

722

建筑业

6783

1274

批发和零售业

10710

434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76

428

住宿和餐饮业

5841

370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03

126

金融业

636

292

房地产业

2102

103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49

105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61

30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76

78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45

316

教育

5523

3197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65

133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22

82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900

2965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区不含金融业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74.00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21.5%,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78.5%。不含金融业的法人单位负债合计503.20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23.5%,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76.5%

2018年,全区不含金融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14.9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40.6%,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59.4%(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874.00

503.20

214.96

采矿业

1.50

0.61

2.50

制造业

36.67

26.33

36.7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9.78

70.56

21.59

建筑业

29.84

20.75

26.42

批发和零售业

29.19

6.54

63.0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23

1.54

6.30

住宿和餐饮业

19.49

11.22

9.8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8

2.02

2.68

金融业

房地产业

96.67

88.45

11.0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5.20

184.80

16.8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6

0.48

2.0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7.98

69.82

7.7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68

0.05

1.24

教育

14.67

0.72

0.43

卫生和社会工作

7.91

2.27

2.2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3

0.97

3.4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6.26

15.98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按国务院经普办要求,金融业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暂不发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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