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统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承办统计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依法对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导乡镇、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各乡镇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六)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七)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参与对乡镇、区级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库和数据中心;组织制定全区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十)组织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审查全区各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负责对全区各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
(十二)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全面小康监测、生态文明建设统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以及三峡库区社会、经济、环境统计监测等。
(十三)承担市统计局和区委、区政府布置和交办的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社情民意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信息;反映社会动态、舆情信息和对重大决策、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