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局行政检查事项予以公告。
附件1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是否受损毁、移动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
2 |
对建立排放工业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3 |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政检查 |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4 |
对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的行政检查 |
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5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否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并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 |
对关闭尾矿设施的行政检查 |
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是否进行处置,是否保证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
是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7 |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是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8 |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
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
是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9 |
对收容留检场所的环保检查 |
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是否符合规划、环保、动物防疫等条件 |
是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
10 |
对处理染疫犬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检查 |
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
是 |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11 |
对宠物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 |
是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和辐射安全许可等环保行政手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否符合规范 |
是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宠物医院、口腔诊所辐射安全和放射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射线装置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2 |
对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检查 |
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1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防治工作或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检查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是否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是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4 |
对营业性文化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
15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 |
噪声排放是否超标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6 |
对工业企业监测工业噪声的行政检查 |
噪声排放是否超标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7 |
对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
噪声排放是否超标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8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19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排放大气污染物是否超标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排放大气污染物是否超标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21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22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2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是否有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禁止行为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
24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禁止行为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
25 |
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
26 |
是否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 |
27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禁止活动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
2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从事网箱养殖的禁止行为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29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是否有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
3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禁止活动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31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是否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是 |
《重庆是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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