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市生态环境局在核查办理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时,发现存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责任主体不清晰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有关主体责任要求函告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产废单位是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为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上记载的建设单位;其他产废单位应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为法律责任主体。产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格注册管理
各产废单位应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到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其他单位(包括关联单位,如子公司、分公司、承包商等)不应冒用产废单位的名义注册账号或办理相关业务;同一产废单位不得注册多个账号。
三、加强监管服务
产废单位应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9.84.149.34:20016/new/#/login),规范建立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生成转移联单、申报登记备案、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等。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帮扶(联系科室:区生态环境局土壤科,联系人:张亚容,联系电话:77721369)。各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产废单位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大辖区(行业)内企业排查力度,如发现产废单位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应及时阻止并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和“双随机”抽查力度,严肃查处产废单位不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备案及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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