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责改〔2026〕0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坤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CG3RDY46
注册地址: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园区北路8号3幢
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年产1500万平方米新型陶瓷建材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生产,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经营的行为涉嫌违法。
你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24]13号),并开展相关项目建设,于2025年4月左右完成项目建设,之后你公司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截至2026年6月15日你公司未完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未停止生产。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6年6月15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崇华提供的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3,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
4.2026年6月15日对你公司石崇华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6年6月15日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4-5证明重庆隆烨陶瓷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1500万平方米新型陶瓷建材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属实。
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6,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才能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经营部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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