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傅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DEG71E
注册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乌江三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位于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的洗砂场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经营部洗砂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经营的行为涉嫌违法。
你经营部于2021年在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进行建设洗砂场项目并投入使用,截至目前该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经营并对外销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3月18日,你经营部办公室负责人王静提供的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4,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
5.2026年3月18日对你经营部傅其明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6年3月27日对你经营部王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6年3月30日对你经营部傅其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6年3月18日洗砂场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9.2026年5月7日对你经营部王静所作的《现场复查检查笔录》;
证据5-9证明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位于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的洗砂场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属实。
10.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10,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经营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向你经营部办公室负责人王静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6〕03号)、2026年5月12日向你经营部办公室负责人王静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6〕0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经营部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定,你经营部洗砂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经营部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的裁量因素: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为已建成(裁量等级1)、建设项目地点是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收到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收到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裁量等级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1)、无从轻、减轻情节,根据裁量基准综合计算,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你经营部应引以为戒,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0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