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腾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7GD5JL1W
注册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杨家村樱桃坪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杨家村樱桃坪村民小组的生猪养殖场,2025年12月投入使用,养殖场现有1060头生猪,建有综合污水处理设施,采用“集粪池+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工艺,3600立方米厌氧发酵池,7500立方米沼液储存池。因自行建设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不合格,导致养殖污水从沼液池底部岩缝流出,外排后流入巷子沟,形成长约300米的养殖废水污染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采样监测,巷子沟地表水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批准书(渝(武)环准〔2025〕14号)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复印件、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重庆腾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扩大规模申请复印件、武隆区畜牧发展中心扩大养殖规模批复复印件、凤山街道杨家村饮用水情况说明复印件、养殖废水消纳还田协议复印件、养殖粪便消纳协议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
证据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腾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2026年3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6年3月30日,我局对举报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2026年3月31日、4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6年3月30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9.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武环(监)字【2026】第WT8号)数据表;
10.巷子沟名称核查情况说明;
证据5-10证明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自行建设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不合格,导致养殖污水从沼液池底部岩缝流出,外排后流入巷子沟,形成长约300米的养殖废水污染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1.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6〕02号);2026年5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6〕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定,你单位因粪污处理配套设施不合格,造成养殖污水经沼液池底部岩缝渗入外环境,构成生态环境违法,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即投入运行,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并积极开展整改,且此前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记录。经综合考量,本案不符合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一般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相关规定予以裁量,个性因子:无,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5次,裁量等级5)、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1)、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1),无从轻、从重情形。我局决定对重庆腾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1250.00元(大写: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前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6 年5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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