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傅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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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乌江三桥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位于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的洗砂场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经营部洗砂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经营的行为涉嫌违法。
你经营部于2021年在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进行建设洗砂场项目并投入使用,截至目前该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经营并对外销售。你经营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6年3月18日,你经营部办公室负责人王静提供的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凭证序号1-4,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
5.2026年3月18日对你经营部傅其明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6年3月27日对你经营部王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6年3月30日对你经营部傅其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6年3月18日洗砂场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凭证序号5-8证明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位于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的洗砂场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属实。
9.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凭证序号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经营部:
立即停止生产,在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经营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经营部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经营部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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