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6-00035
  • [ 发文字号 ]
  • 武环责改〔2026〕0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6-04-29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被责令改正单位: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傅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DEG71E

注册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乌江三桥

20263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位于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的洗砂场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经营部洗砂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经营的行为涉嫌违法。

你经营部于2021年在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进行建设洗砂场项目并投入使用,截至目前该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经营并对外销售。你经营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20177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6318日,你经营部办公室负责人王静提供的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1. 2026318日,你经营部提供的办公室负责人王静、现场负责人傅其明的授权委托书;
  2. 2026327日,你经营部提供的办公室负责人王静、现场负责人傅其明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 202641日,你经营部现场负责人傅其明提供的《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清水洗砂场销售汇总表》及销售收据单;

证据凭证序号1-4,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

5.2026318日对你经营部傅其明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6327日对你经营部王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6330日对你经营部傅其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6318日洗砂场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凭证序号5-8证明武隆区军建建材经营部位于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河坝组的洗砂场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属实。

9.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凭证序号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20177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经营部:

立即停止生产,在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经营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经营部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经营部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6414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