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5-00098
  • [ 发文字号 ]
  • 武环责改〔2025〕0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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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被责令改正单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汶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UYUB4F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20号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负责实施的重庆武隆能源装备安全科研基地特高压试验段线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的3基试验塔变更建设地点后,在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重庆武隆能源装备安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共建协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建特高压试验线路图》、重庆市武隆区发改委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武隆发改发[2023]17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00156202300015号)、武隆野外站特高压试验线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00156202400018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24]10号)、重庆武隆能源装备安全科研基地特高压试验线路工程业主项目部成立文件、业主项目部组织机构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负责实施的重庆武隆能源装备安全科研基地特高压试验段线路工程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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