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川信林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水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6MACMMW2U4J
注册地址: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草村棕竹溪组4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7月23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奖举报线索,对重庆川信林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在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长房子村民小组营运的石料加工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营运的石料加工场露天堆放的石料未落实“三防”措施,导致产生的扬尘排入外环境,产生了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新建铁路重庆至黔江线(中心隧道出口段)剩余砂石料资源交易协议》及《交易结果通知书》。
证据1-3,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川信林跃商贸有限公司。
4.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水清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5年7月2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水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砂石料堆放现场拍摄后所作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后对法定代表人杨水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拍摄后所作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4-7,证明你单位石料加工场露天堆放的石料未落实“三防”措施,产生的扬尘排入外环境,产生了大气污染,且未落实整改措施。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8,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场、石灰石料场等露天工业堆场应当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煤炭、石灰石、灰渣等堆场进出口应当采取遮挡或者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5)、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整改情况(裁量等级2)、性质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1)等违法情节,经代入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6019元(大写:陆万陆仟零壹拾玖圆)。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5〕05号);2025年9月1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5〕07号),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长房子村民小组营运的石料加工场未落实“三防”措施,放任扬尘排入外环境,造成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明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综合考量,不符合免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可在裁量幅度范围内实施一般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重庆川信林跃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6019元(大写:陆万陆仟零壹拾玖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前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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