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5-00070
  • [ 发文字号 ]
  • 武环罚〔2025〕0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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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刘志刚

身份证号码:511026********0216

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20号附2

工作单位:四川致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聂湘伶

工作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8PTEN8Q

工作单位注册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皇龙新城小区B6(F)1-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515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致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渠公司)负责实施的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土石方工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刘志刚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515日,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土石方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正在进行边坡锚杆施工作业,刘志刚作为该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调度和指挥,未组织现场工作人员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环保主体责任,现场配套的雾炮机未运行,且施工区域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现场产生大量施工扬尘无组织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515日,致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515日,致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515日,致渠公司提供的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5519日,致渠公司提供的《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新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5.2025519日,致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5证明四川致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的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土石方工程现场主要责任人为刘志刚。

6.2025515日,我局对刘志刚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7.2025519日、520日,我局对刘志刚所作的2份《调查询问笔录》;

8.2025515日,对刘志刚作为工程现场主要责任人负责实施的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土石方工程施工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6-8证明2025515日刘志刚作为工程现场主要责任人,负责现场指挥调度的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土石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组织现场工作人员落实施工现场环保主体责任,其现场配套的雾炮机未运行,且施工区域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现场产生大量施工扬尘无组织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9.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刘志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527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728日向刘志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506号),刘志刚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刘志刚作为现场主要责任人,未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未组织现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且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鉴于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并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落实整改措施,且此前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可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川致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土石方工程现场主要责任人刘志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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