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成都悦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C0KFF47F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629号附15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5月15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悦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实施生产作业的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至彭水段)路面工程武隆东综合拌合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15日,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至彭水段)路面工程武隆东综合拌合站正在进行沥青混合料加工作业,但其配套的喷淋、雾炮等配套的降尘设施未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导致其生产作业产生的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造成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至彭水段)路面工程武隆东综合拌合站沥青混合料加工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成都悦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2025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李波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李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聂浩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5-8证明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负责实施生产的武隆东综合拌合站正在进行沥青混合料加工作业,但其配套的喷淋、雾炮等配套的降尘设施未运行,导致生产作业产生的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造成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9.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5〕04号);2025年7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5〕04号),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你单位负责实施生产作业的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至彭水段)路面工程武隆东综合拌合站在生产作业中,停运配套的喷淋、雾炮等降尘设施,放任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造成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主观过错程度存在故意性,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基本配合调查,并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此前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经综合考量,不符合从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可在裁量幅度范围内实施一般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成都悦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9335元(大写:肆万玖仟叁佰叁拾伍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前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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