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5-00060
  • [ 发文字号 ]
  • 武环责改〔2025〕0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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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成都悦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C0KFF47F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629号附1506号

项目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武隆东综合拌合站

2025515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对成都悦新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实施的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至彭水段)路面工程武隆东综合拌合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拌合站正在进行沥青混合料加工作业,但其配套的喷淋、雾炮等配套的降尘设施未运行,导致作业产生的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造成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5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515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515日,你单位提供的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5515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至彭水段)路面工程武隆东综合拌合站沥青混合料加工劳务分包合同》;

5.2025515日,我局对你单位李某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5516日,我局对你单位李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515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成都悦新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证据5-7证明2025515日你单位施工武隆东综合拌合站正在进行沥青混合料加工作业,但其配套的喷淋、雾炮等配套的降尘设施未运行,导致作业产生的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造成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证据8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业特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落实好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再次发生扬尘污染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十五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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