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四川致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湘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8PTEN8Q
注册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皇龙新城小区B6(F)1-11
施工地址: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
2025年5月15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对四川致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实施的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土石方工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施工作业现场正在进行边坡锚杆施工作业,现场配套的雾炮机未运行,且施工区域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现场产生大量施工扬尘无组织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5年5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江口互通HK0+050-HK0+200右侧边坡新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
证据1-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四川致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刘某刚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刘某刚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5-7,证明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施工作业现场正在进行边坡锚杆施工作业,现场配套的雾炮机未运行,且施工区域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现场产生大量施工扬尘无组织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8,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5月27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落实好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再次发生扬尘污染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十五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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