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国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1QDKH2Y
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江南大道295号3-08
施工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海城·御江上院二期工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3月4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大气巡查时发现,由重庆国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武隆区凤山街道海城·御江上院二期工程工地正在集中露天燃烧该项目工地产生的塑料口袋、薄膜等白色建筑垃圾,产生大量废气、浓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4日对重庆国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贵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3月4日对重庆国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贵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国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中露天燃烧海城·御江上院二期工程项目工地产生的塑料口袋、薄膜等白色建筑垃圾情况属实。
4.重庆国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
证据4-5证明本次涉嫌违法的主体为重庆国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城区规划图;
证明项目地址位于城市建成区;
7、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7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5〕02号);2025年4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5〕03号)。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要求,你单位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集中露天燃烧该项目工地产生的塑料口袋、薄膜等白色建筑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存在故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已落实整改措施,且2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可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国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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