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龙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PL8R7G
营业执照住所: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58号(兴容华府)2幢2203
施工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建设的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有三台锚杆钻机在作业,锚杆钻机打孔作业未采取加水湿法作业,施工区域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现场产生大量施工扬尘无组织排放到大气中,产生扬尘污染,未落实相关污染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31日对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白马航电工程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2月19日对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某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2月19日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项目部经理刘某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相关污染防措施,产生扬尘污染情况属实。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武)环准〔2021〕001号);
证据5证明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白马航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确保不产生扬尘污染。
6、《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及《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右岸过坝交通洞进口段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7、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证据;
证据6、7证明本次违法的主体为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8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5月27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单位林某龙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5〕01号),2025年3月26日进行现场复查发现施工区域扬尘控制措施满足降尘需求,现场无扬尘情况;2025年4月3日向你单位林某龙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5〕02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武)环准〔2021〕001号)的要求,你单位在施工区域作业未采取加水湿法、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未落实相关污染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存在过失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已落实整改措施,且此前两年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可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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