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武隆区建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兴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980097080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广子岭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支队联合武隆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建有机动车安检线2条、机动车排放检测线3条。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和测量技术方法开展排放检测工作,保证机动车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你公司为快速提高机动车排放检测通过率,缩短检测时间,使用汽车检验代办人员(李某等人)提供的OBD屏蔽器,采用在被检车辆和OBD检测仪之间连接OBD屏蔽器的不正当方式,通过OBD屏蔽器内置程序干扰OBD检测数据正常采集,OBD检测仪实际采集数据为屏蔽器内预先设置的默认虚假数据,并将虚假排放检验数据上传至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致使该平台将涉案的205份虚假OBD检测数据误判为合格,你公司最终签字授权出具了201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2024年1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3.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4年1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5.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武隆区建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2份;
6.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员工借调协议书》复印件4份;
7.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肖某华、陈某国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8.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刘某合等8位检验员的《技术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8份、身份证复印件8份;
9.2024年11月28日、12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涉案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10.2024年12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用工情况说明材料1份;
证据1-10,证明此次违法的主体是重庆市武隆区建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1.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2.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刘某合等5位检验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
13.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友,副站长肖某华、陈某国等3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
14.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提取的在用车检测报告201份;
15.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代办人员李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李某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李某所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6.2024年月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代办人员傅某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傅某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傅某强所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7.2024年月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代办人员冉某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冉某明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冉某明所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8.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代办人员程某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程某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19.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验代办人员窦某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窦某容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提取汽车尾气排放复检检测报告2份(复检车辆牌照:渝G2G377、渝A2LT34,报告编号:500232592412161031403951、500232592412161014023955);
21.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1-21,证明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重庆市武隆区建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为快速提高机动车排放检测通过率,缩短检测时间,使用汽车检验代办人员(李某等人)提供的OBD屏蔽器,采用在被检车辆和OBD检测仪之间连接OBD屏蔽器的不正当方式,通过OBD屏蔽器内置程序干扰OBD检测数据正常采集,OBD检测仪实际采集数据为屏蔽器内预先设置的默认虚假数据,并将虚假排放检验数据上传至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致使该平台将涉案的205份虚假OBD检测数据误判为合格,你公司最终签字授权出具了201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2.2024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提取的发票187份及情况说明1份;
23.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提取的收费公示表1份;
24.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提取的尾气排放检测使用OBD屏蔽器车辆信息汇总表1份;
证据22-24,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共计壹万伍仟零贰拾元。
25.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5份;
证据25,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执法权限,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所搜集证据合法有效。
26.2025年1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核检查,你公司正常运营,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立即整改,随机召回2台车辆复检且均为合格,并对公司员工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现场调阅近期车辆检测报告未发现异常。
27.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陈述意见及佐证材料,证明你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在进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证据26-27,证明你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在进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2025年1月10日分别向你公司副站长肖兴华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责改〔2024〕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2025〕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我局递交1份《陈述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述称:一是公司的基本情况;二是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及时,主动消除错误。1、调查前,2024年10月29日公司开会要求在检测过程中不得使用OBD作蔽器,2024年11月20日,发现其它公司违法行为被处罚且被移送公安机关时,举一反三在代办群里提醒不要用OBD屏蔽器来检车;2、调查后,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随机召回2台车辆复检且均为合格,同时安排全体职工两次系统培训学习规范机动车检验操作流程;约谈6家代办机构要求不得违规开展机动车检验业务;三是公司经营存在诸多困难,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理由。1.公司生产经营困维,受疫情、经济大环境影响,业务量呈下降趋势,2023同比2022业务量下降16%,2024同比2023业务量下降9%,近三年,末月年审同比下降30%;2.该公司为我区唯一一家客运车辆指定的检测机构,因此流失了两家长期合作的重要客户客运公司,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3.单位现有从业人员20余人,各项运营成本支出增加,公司经营困难,综上,希望能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受到处罚、配合调查情况较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九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之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从轻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陆万零肆佰元整罚款(小写:2604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零贰拾元整(小写:15020元),共计贰拾柒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小写:27542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