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英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4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荞子村承建的坪地1井-武陵山天然气输气管道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发现该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批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但你公司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20日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1464万元,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4日对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智慧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证明你公司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属实。
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坪地1井-武陵山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渝发改能源〔2024〕416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464万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摘录)、区规资局出具的《关于坪地1井-武陵山天然气管道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说明》及数据套合图等。证明你公司该建设项目天然气管线属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市政5001562023000012)、坪地1井-武陵山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本次涉嫌违法主体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8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智慧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4〕11号),2024年11月19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智慧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你公司坪地1井-武陵山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但你公司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计算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1%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1%的罚款,共计罚款贰拾捌万伍仟肆佰捌拾元整(即:即28.548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7729117,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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