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4-00135
  • [ 发文字号 ]
  • 武环执罚〔2024〕1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3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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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武隆福江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铭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U0E2Q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28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武隆福江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正常营运时,其配套的医疗废水污染处理设施停运,且连续停运5天左右,而废水存储池的排口处正在排水,构成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7日、8月28日分别对重庆武隆福江医院有限公司行政院长谭栋木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证明重庆武隆福江医院有限公司正常营运时停运污染治理情况属实;

3.公司环评报告书复印件(截选)。证明该公司营运期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应当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4.重庆武隆福江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任命通知、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本次违法主体为重庆武隆福江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5日向你公司行政院长谭栋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4〕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在正常营运时,由于公司自身管理不善,其配套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连续停运有5天左右时间,现场检查时,废水存储池的排口处有未经处理医疗废水直排环境,构成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请你公司引以为戒,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武隆福江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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