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安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XNERHOK
住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铁佛村前丰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18日,我支队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有人在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建筑弃渣消纳场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8月19日我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24年8月16日,你公司在转移处理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磷石膏过程中,4名驾驶员擅自将装运的磷石膏(合计200余吨),运至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建筑弃渣消纳场倾倒,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9日、8月23日分别对重庆安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林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弃渣转运费说明;
证据1、2、3证明重庆安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建筑弃渣消纳场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情况属实。
4.重庆安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磷矿尾渣处置合同》;
5.重庆安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邦远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6.重庆安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等证据;
证据4、5、6证明本次违法主体为重庆安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7.弃渣转运费说明。证明本次处置费用合计为72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2日向你公司张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4〕0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将装运的磷石膏(合计200余吨),擅自转运至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建筑弃渣消纳场倾倒,转移过程中倾倒的属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磷石膏,属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处理,于2024年8月24日将尾渣及时转运,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请你公司引以为戒,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对前款第三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照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安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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