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4-00101
  • [ 发文字号 ]
  • 武环执罚〔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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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 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APNFE60

营业执照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7层706号

建设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6日,我支队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的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白马大桥土建工地锚索灌浆项目,其临时砂浆拌制点原材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落实相关污染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6日对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阳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5月29日对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伟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29日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项目部经理刘汉波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4 证明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砂浆拌制点原材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落实相关污染防措施情况属实;

5、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一期工程白马大桥土建及II-1区开挖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7、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证据5-7证明本次违法主体为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5月27日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08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4〕0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你临时砂浆拌制点原材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落实相关污染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请你公司引以为戒,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我队决定对四川兴尚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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