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4-0010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7-16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常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55342701

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附5号8-1至8-1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重点交办件(第25批武隆区群众举报单)线索,我支队于2024年6月2日对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承建的山水华府二期建设项目内1口6立方米左右的粪污池,用于储存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和商业住宅楼两个项目的项目部所产生的粪污及生活污水,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防渗保护措施,导致存储的污水渗漏直排外环境,已构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交办单(第25批武隆区群众举报单)。

2、2024年6月2日对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常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4年6月4日对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雪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4 证明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山水华府二期保障性住房和商业住宅楼两个项目的项目部所产生的粪污及生活污水,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防渗保护措施,导致存储的污水渗漏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属实。

5、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本次违法主体为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010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4〕0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你公司项目部所产生的粪污及生活污水,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防渗保护措施,导致存储的污水渗漏直排外环境环境违行为情况属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及裁量因子(生活废水、两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配合积极、整改措施已落实)计算予以处罚罚款19.5万元整。请你公司引以为戒,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10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