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4-00099
  • [ 发文字号 ]
  • 武环执罚〔2024〕0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6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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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武隆县川瑞水泥制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陈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789628987

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黄金村梁梯子农业社

实际经营住所: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关滩村同心组栾家屋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4日,我支队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加工厂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关滩村同心组栾家屋基的水泥瓦生产线项目正在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于2017年投入连续生产至今,已构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4日检查武隆县川瑞水泥制品加工厂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5月30日对武隆县川瑞水泥制品加工厂投资人陈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场地租赁协议及其产品销售清单;

证据1-4 证明武隆县川瑞水泥制品加工厂正在生产,且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也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情况属实;

5、监测报告-武环(监)字〔2024〕第ZF03号。证明你加工厂生产属实;

6、武隆县川瑞水泥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武隆县川瑞水泥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次违法主体为武隆县川瑞水泥制品加工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1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09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4〕0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规定,你加工厂于2017年投入连续生产至今,截止我队调查时你加工厂仍未完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验先投的情况属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及裁量因子计算予以处罚罚款20万元整。请你加工厂引以为戒,加快进度自主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方可继续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武隆县川瑞水泥制品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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