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小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5KXC8W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大坪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2024年4月17日对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位于武隆区白马镇大坪路11号(1号厂房) 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于2022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100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7、4月1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荣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执法检查摄像资料;
证据1、2证明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树脂瓦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荣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04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4〕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你公司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但你公司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及裁量因子(调试或者生产阶段、报告书项目、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予以处罚,处建设项目1.475%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1.475%的罚款,共计罚款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元(即:14750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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