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4-00072
  • [ 发文字号 ]
  • 武环执罚〔2024〕0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1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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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述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28037267

住 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三溪村小弯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2024年3月27日对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发动机缸罩生产线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3月投入生产,且截止2024年3月27日均连续处于生产状态,已构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重庆胜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刘仁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述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4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重庆胜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刘仁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山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岳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执法检查视听资料;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21〕050号);

7、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报表、重庆胜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领料单、重庆胜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货单、重庆山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货单;

证据1-7证明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发动机缸罩生产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属实。

8、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21〕05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03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4〕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规定,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21〕050号)后开展相关项目建设,2022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均处于生产状态,期间我支队多次督促你公司开展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截止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仍未完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验先投的情况属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及裁量因子计算(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报告表项目,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等)予以处罚罚款20万元整。请你公司引以为戒,加快进度自主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方可继续投放生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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