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55342701
法定代表人:邵常言
住 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附5号8-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3月22日凌晨3:51,我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你公司承建的中铭·隆熙华府项目正在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中铭·隆熙华府项目(1号、8号、9号住宅)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情况下,夜间施工(拆模)作业产生噪声扰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项目工地施工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结论显示:项目施工中排放的噪声在南侧场界外1米处达标,最大声级超过规定限值,构成未取得相关部门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2日《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投诉案件交办表》。证明你公司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扰民有投诉。
2、2024年3月22日凌晨对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洋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及现场监测《视听资料》。证明该公司中铭·隆熙华府项目夜间施工作业及投诉属实,夜间施工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情况属实。
3、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武环(监)字【2024】第ZF02号)证明你公司2024年3月22日该公司中铭·隆熙华府建设项目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属实。
4、《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调查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洋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4〕02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中铭·隆熙华府项目位于武隆区凤山街道中堆坝片区,该项目紧邻福康医院、疾控中心以及多个居民小区,如山水华府小区、锦绣阁小区、浙皓名邸小区等,该片区用于居住的建筑物集中,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队执法人员在2024年3月22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调查后,又于2024年3月25日接到《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投诉你公司中铭·隆熙华府项目噪声扰民,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一般时期,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无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过失)计算裁量对你公司予以处罚,请你公司引以为戒,不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及时与我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填写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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