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4-0006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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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小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5KXC8W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大坪路11号(1号厂房)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大坪路11号(1号厂房)的树脂瓦生产线在进行生产调试和废气收集设施的建设,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规定,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大坪路11号(1号厂房)的树脂瓦生产线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取得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荣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4月18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执法检查摄像资料;

证据1、2证明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树脂瓦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规定、《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广兴树脂瓦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大坪路11号(1号厂房)的树脂瓦生产线建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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