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述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28037267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三溪村小弯村民小组 2-1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三溪村小弯村民小组 2-1的汽车发动机缸罩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21〕050号),并开展相关项目建设,近三年你公司均处于生产状态,期间我支队多次要求你公司开展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截止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仍未完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未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重庆胜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刘仁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3月27日和4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重庆胜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刘仁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述国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山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岳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执法检查摄像资料;
3、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报表、重庆胜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领料单、重庆胜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货单、重庆山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货单;
证据1、2、3证明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发动机缸罩生产线项目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长期投入生产属实。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武)环准〔2021〕05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国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诉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生产,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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