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MB1511902K/2024-00059
  • [ 发文字号 ]
  • 武环执罚〔2024〕0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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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彭 杰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 263717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2023年12月4日对你位于武隆区平桥镇茅坪村斑竹园组洞洞湾处的造纸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租用位于武隆区平桥镇茅坪村斑竹园组洞洞湾处的重庆聚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进行造纸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并通过消防水带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经营的造纸厂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已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造纸厂厂房及场地出租人常涛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月13日对你、你造纸厂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谭坤兵、你造纸厂现场管理人员何家洪、你造纸厂厂房及场地出租人常涛分别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你经营的造纸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2、武环(监)字【2023】第ZF08号《监测报告》。证明你造纸厂排放污染物属实。

3、2023年12月13日提取的《彭杰身份证复印件》、《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调查询问笔录》、《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彭杰。

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你经营的造纸厂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2月27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3〕17号)、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须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3〕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经营的造纸厂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但你经营的造纸厂生产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并通过消防水带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简化管理,废水类别,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已落实,个体工商户、过失等裁量因子),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进行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77729117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2809010120260000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注意事项: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渠道的非税缴款专用业务板块缴纳非税,缴款时请拨打023-77729117获取20位缴款码,并在备注栏或附言或用途栏注明20位缴款码,并留存缴税人联系电话缴纳罚款。格式:缴款码500…………,被处罚单位联系电话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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