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彭杰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717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对你位于武隆区平桥镇茅坪村斑竹园组洞洞湾处的造纸作坊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租用重庆聚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武隆区平桥镇茅坪村斑竹园组洞洞湾处的厂房进行造纸生产,未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条和第37项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并通过消防水带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造纸作坊厂房及场地出租人常涛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月13日对你、你造纸作坊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谭坤兵、你造纸作坊现场管理人员何家洪、你造纸作坊厂房及场地出租人常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武环(监)字【2023】第ZF08号《监测报告》,现场执法检查摄像资料,证明你造纸作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属实。
2、2023年12月13日提取的《彭杰身份证复印件》、《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调查询问笔录》、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彭杰。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条和第37项的规定,证明你的造纸生产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规定。
我队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平桥镇茅坪村斑竹园组洞洞湾处的造纸作坊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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