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宇辉达石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宇辉达石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红色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412-50015604-05-762338)和《重庆宇辉达石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白云乡红色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武隆区为支持渝湘高铁的建设,2021年在白云乡红色村设置临时采料点(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7标、8标项目部建筑石料用灰岩取料点临时用地项目),并分别编制《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7标项目经理部自建取料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8标项目经理部临时石料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在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备案。2023年采料点开采手续到期,对临时采料点进行关闭。根据《武隆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及《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整合方案的通知(武隆规资发〔2022〕277号)》,武隆区将高铁临时采料点设置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用于解决武隆区遗留矿山问题。经武隆区各主管部门联合踏勘后,武隆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关于同意武隆区白云乡红色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项目计划的函》(渝规资函〔2023〕2748号)进行了批复,同意该宗采矿权的出让。重庆宇辉达石材有限公司取得了武隆区白云乡红色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采矿权。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17.04hm2(包括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7标项目工业场地(面积1.60hm2)、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8标项目用地(面积10.00hm2)以及部分新增用地(面积5.44hm2),其中工业场地面积5.39hm2,运输道路面积0.55hm2,排土场面积0.58hm2,露天开采区面积8.61hm2,不利用区面积1.91hm2。按占地性质划分,全部为临时用地。根据主体工程地形地貌勘测资料,主要占地类型为耕地0.50hm2,林地14.73hm2,工矿仓储用地0.80hm2,农村宅基地0.28hm2,交通运输用地0.55hm2,其他用地0.18hm2。项目共计土石方开挖量24.6万m3(其中表土剥离2.82万m3、一般土石方21.78万m3),填方24.6万m3(其中表土回填2.82万m3、一般土石方21.78万m3),无借方、无弃方。矿山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全部作为建筑材料外销周边市场。
预计2026年1月矿山开始基建,基建期(施工期)10个月(2026年1月~2026年10月)、生产运行期16.8年和自然恢复期2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面积为17.04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0%,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总投资207.4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04.01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03.4万元(其中:监测措施费57.65万元,临时措施6.10万元,独立费用11.28万元,基本预备费4.5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3.87万元(238560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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