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祥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武隆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江口片区农村饮水后期扶持重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504-500156-04-01-444208)和《武隆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江口片区农村饮水后期扶持重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武隆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江口片区农村饮水后期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区域涉及武隆区江口片区,包括江口镇、石桥乡、浩口乡3个乡镇的12个移民村,所属乌江水系,为新建建设类项目。由取水工程、净水工程、供水管网工程三部分组成,取水工程包括新建取水池5处,原水蓄水池5座,总蓄水容积5300m3,维修水池3座,总蓄水容积2800m3;净水工程包括新建超滤膜综合设备间5座,总处理能力为980m3/d,新建清水池4座,总蓄水容积340m3;供水管网包括新建配套安装管道388.196km,DN40-DN150输水主管154.760km,配套DN25支管209.370km;改造DN40-DN150输水主管20.565km,DN25支管3.5km。维修300m3蓄水池1座,配套建设减压池、排泥阀、排气阀、检修阀、减压阀及闸阀井。。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规定,本工程等别为Ⅴ等,永久性主要建筑物工程级别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性建筑物工程级别为5级。
项目占地面积共计11.17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0.61hm2,临时占地面积10.56hm2。按土地分类:江口镇区防治区中:净水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0.33hm2;管网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6.04hm2,耕地占地0.46h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占地0.01hm2;施工便道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1.02hm2;石桥乡区防治区中:净水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0.35hm2;管网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2.19hm2,耕地占地0.16hm2,施工便道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0.14hm2;浩口乡区防治区中:净水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0.07hm2;管网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0.05 hm2,施工便道工程区防治亚区林地占地0.35hm2。项目共计土石方开挖量18.61万m³(其中表土剥离2.29万m³、一般土石方16.32万m³),填方18.61万m³(其中表土回填2.29万m³、一般土石方16.32万m³)。净水工程及沿线管网工程按要求临时对存于场地末端于管道两侧,本工程开挖产生的土石方全部用于自身回填利用无余方,本工程不产生永久弃渣。
本项目于2025年10月开工(不包括工程筹建期),2026年9月完工,工期12个月,总投资5051.98万元,其中:其中,工程费用4181.3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1687.93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279.06万元,输水管线设备安装费1950.16万元,施工临时工程264.17万元),独立费用412.68万元,其他静态投资457.98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面积为11.17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0%,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88.45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64.00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24.45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监测措施费5.8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1.86万元,独立费用6.03万元,基本预备费0.7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64万元(免征)。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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