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5-00006
  • [ 发文字号 ]
  • 武隆水利许可〔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4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关于重庆武隆仙女山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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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关于重庆武隆仙女山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武隆仙女山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312-500156-04-05-738350)和《重庆武隆仙女山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重庆武隆仙女山光伏发电项目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仙女村仙女山机场附近,场址地理中心坐标为E107.6959°N29.4668°。该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等级为电力工程I级,建设内容包括光伏阵列、开关站、集电线路、场区道路。光伏阵列拟建设规模为47.28MW,交流侧额定容量为33.92MW,由93.2MW12.0MW21.6MW太阳能电池阵列组成,布设590Wp光伏组件共80136块;建开关站接入电网(不含外送电路);集电线路电缆长度9.75km,箱变12座,电缆分接箱12台。新建施工便道955m,改建施工便道634m

本项目总占地42.96hm2,其中永久占地39.46hm2,包括光伏阵列区、开关站、集电线路;临时占地3.50hm2,包括施工便道、施工生产生活区、集电线路、表土堆场等。按土地类别分:林地0.42hm2、草地42.3hm2、耕地0.08hm2、交通设施用地0.16hm2。工程土石方总挖方2.32m3,总填方2.32m3,无外借、弃方。工程计划于20256月开工,202511月建成,总工6个月;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3821.3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2228.91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面积为42.96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渣土防护率92%,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33.98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5.4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228.49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5.2万元、植物措施11.71万元、临时措施81.98万元,监测措施29.91万元、独立费用30.02万元、基本预备费9.5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0.13966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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