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武隆水利许可〔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关于大溪河流域(武隆段)综合治理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5-01-22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关于大溪河流域(武隆段)综合治理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武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大溪河流域(武隆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305-500156-04-01-687967)和《大溪河流域(武隆段)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大溪河流域(武隆段)综合治理工程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来镇、平桥镇、鸭江镇,为新建建设类项目。本工程类别为堤防工程。本工程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洪水。工程级别为5级,其主要建筑物(护岸和穿堤建筑物)级别为5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施工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工程主要由大溪河平桥重点治理段、大溪河鸭江重点治理段、姜家溪治理段、乌杨溪治理段、双河园沟治理段和大溪河干流岸线整治六部分组成。整治大溪河干流24.15km,护岸工程岸线整治总长5292.1m,巡检步道岸线整治总长2461.6m(其中平桥段414.1m,鸭江段2047.5m);整治姜家溪河长708m,护岸工程岸线总长1278.1m;整治乌杨溪河长2750m,护岸工程岸线总长1462.9m,清淤河长2060m;整治双河园沟河长1163m,护岸工程岸线总长1585.8m

项目占地面积共计16.51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8.66hm2,临时占地面积7.85hm2。按土地分类:耕地3.43hm2全部为旱地),园地0.50hm2,林地6.88hm2,草地2.67hm2,交通运输用地1.23h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6hm2,其他土地0.64hm2项目共计挖方21.10m3(表土2.02m3,土石方19.08m3),填方18.06m3(表土2.02m3,土石方16.04m3),无借方,余方3.04m3。余方运至乌杨溪段桩号乌K2+290~K2+500左岸弃渣场,作为土石回填使用,平均运距15km

本项目于20249月开工,20268月完工,工期24个月,总投资8634.71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6126.84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面积为16.51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9%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801.86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644.0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157.77万元。在主体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费151.17万元,植物措施492.92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3.11万元,监测措施费24.12万元,临时措施费71.53万元,独立费用29.80万元,基本预备费7.7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1.4991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5115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