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关于坪地1-坪地13-坪地9-坪地5-坪地8集输管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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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关于坪地1-坪地13-坪地9-坪地5-坪地8集输管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石化重庆页岩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坪地1-坪地13-坪地9-坪地5-坪地8集输管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406-500156-04-01-410337)和《坪地1-坪地13-坪地9-坪地5-坪地8集输管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坪地1-坪地13-坪地9-坪地5-坪地8集输管线项目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涉及武隆区羊角街道、双河镇,共计新建DP1平台-DP13平台、DP9平台-DP13平台、DP5平台-DP13平台、DP8平台-DP5平台四段集输管线。本工程主要是将DP8平台、DP5平台、DP9平台和DP13平台四个平台产气集中输送至DP1平台进行外输;DP8DP13两个平台各规划4口常压页岩气井,每个平台后期日产规模可达12×104m3/dDP5平台计划部署7口井,后期日产规模可达21×104m3/dDP9平台计划部署6口井,后期日产规模可达18×104m3/d。新建集输管线DN150~200 PN2.5MPa无缝钢管10.767km,同沟铺设DN100~150 PN4.0MPa玻璃钢采出水管线及通信光缆,管线路由长度共计9.78km其中一般开挖9.518km穿越道路34/239m,穿越季节性冲沟5/25m,全线均采用开挖形式施工。施工期间,管道工程沿线设作业带平均宽度6.76m堆管场依托现有钻井平台及管线作业带,施工营地就近租用民房,管道沿线交通便利因此未修建施工便道

本工程总占地6.62hm2其中永久占地0.01hm2,临时占地6.61hm2。工程土石方总挖方1.45m3,总填方1.45m3,无弃方,无借方。工程已于20249月开工,预计20258月建成,总工期12个月;工程概算总投资为32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210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62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为92%,表土保护率不做要求,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9.83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81.1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28.70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0.23万元,植物措施1.78万元,监测措施6.55万元,临时措施2.27万元,独立费用7.50万元,基本预备费1.1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2617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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