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号 ]
  • 115002320086904050/2024-00061
  • [ 发文字号 ]
  • 武隆水利许可〔2024〕1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2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水利局
  • [ 有性 ]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关于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
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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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隆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109-500156-04-01-

476566)和《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如下:

一、项目概况

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武隆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为新建项目,项目法人为重庆市武隆区隆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主要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两部分组成。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站前广场建筑和综合枢纽平场市政道路工程包含站北一路、站西路、站南路、站东联系一路、站东联系二路、落客道路共6条市政道路。主体工程共设置弃渣2/19.18hm2

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23144.23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871.16m2,地下建筑面积17273.07m2),总计容建筑面积5871.16m2,室内停车位356个。本项目6条市政道路总长2093.727m,其中站北一路、站西路、站南路为城市次干路,标准路幅宽度26m21m16m,站东联系一路、站东联系二路、落客道路为城市支路,标准路幅宽度9m7m8.5m11.5m

项目已于20242月开工,预计202412月完工,总工期11个月。项目总投资102987.63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60657.18万元。资金来源区级投资、申请上级资金、债券资金及项目法人自筹。

项目总占地面积31.02hm2,其中永久占地11.84hm2,临时占地19.18hm2。本工程永久占地与武隆南站铁路红线存在交叉,永久占地中1.89hm2位于铁路红线内,9.95hm2位于地方红线内;本工程临时占地中9.66hm2为原武隆南站渣场已征地面积,9.52hm2为本次新增征地面积。

项目土石方开挖量为118.06m3(含表土剥离2.09m3),回填量7.76m3(含表土回填2.09m3),余方110.30m3,余方全部运至2座弃渣场集中堆放。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建设期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1.02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150.7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926.31万元,方案新增投资224.40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118.22万元,监测措施16.90万元,临时措施29.00万元,独立费用21.86万元,基本预备费11.1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7.26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过程中强化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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