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当事人:重庆仙女山机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海
地址:武隆区仙女山街道仙女村和顺组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XCR3R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修建的重庆武隆仙女山民用机场至今仍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重庆武隆仙女山民用机场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机场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使用,工程占地272.796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54.8667公顷。该项目至今仍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
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重庆武隆仙女山民用机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434号);
2、长江委(办水土函【2024】127号)、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告知书(2024年1号)复印件各1份;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武隆机场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18〕11号)、重庆市武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隆国土房管发【2018】59号、【2018】152号)复印件各1份;
4、工程开工令;
5、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西南局函【2020】355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复印件2份;
6、现场勘验笔录1份;
7、执法现场勘验图片4张;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 、询问笔录2份;
10、其它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你公司于2024年12月底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2、罚款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水利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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