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菁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东路22号附22号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0176159Y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对你公司修建的乌江白马电航枢纽工程库区武隆城区段防护工程(北岸苏家河口至乌江三桥段)没有全部按批复治导线进行建设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一、工程段(K00+80.816~K00+385.605)坡脚超出批复治导线,在K00+179.583处超出批复治导线最远,距离为14.367m,超出治导线范围的工程投影面积为742.78m2;
二、工程段(K00+524.504~K00+614.600)超出批复治导线,在K00+614.600处超出批复治导线最远,距离为10.562m,超出治导线范围的工程投影面积为377.99m2;项目开工时,与批复治导线不符。根据长江委(长许可决[2021]128号)予以批准,根据长江委(长许可决[2024]146号)予以延期,与批复治导线相符。
三、(长江务[2003]41号)、(渝水河[2003]6号)中未批复工程剩余段(K00+614.600~K01+365.230)的控制点,工程投影面积为2390.90m2。项目开工时,属未批先建。根据长江委(长许可决[2021]128号)予以批准,根据长江委(长许可决[2024]146号)予以延期,与批复治导线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南川区纪委委托重庆市长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乌江白马电航枢纽工程库区武隆城区段防护工程(北岸苏家河口至乌江三桥段)项目治导线复核测绘报告》;
2.长江务[2003]41号、渝水河[2003]6号复印件各1份;
3.长许可决[2021]128号、长许可决[2024]146号复印件各1份;
4.现场勘验笔录1份;
5.执法现场勘验图片4张;
6.重庆西科水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乌江白马电航枢纽工程库区武隆城区段防护工程(北岸苏家河口至乌江三桥段)洪水影响复核报告》;
7.市场监管局查询营业执照情况2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询问笔录3份;
10.其它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行为二、三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政务办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并凭此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将罚款缴纳到此账户:收款人全称: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营业部。账号:31660101040004589。备注:水利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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